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浙江

浙江省财政局
关于渔业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9〕财税20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79-03-16
【字体:

各地区、市、县财税局:

为了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增加渔民的收入,根据部分市、县的调查和建议,现对渔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79年4月1日起,国营、集体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个人销售的海产水产品,不分销售对象一律减按3%的税率征税。

二、渔业生产单位凡是收入不足成本支出的,一律给予免税照顾。对生产收入不好、渔民生活有困难的渔业队,经市、县革命委员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三、渔业税收入,除舟山地区外,其它地区不再参加收入分成,一律归市、县使用。应直接用于发展渔业生产,渔港建设和解决海岛渔民吃水等,不能移作它用。

 

抄送:省财办、省水产局。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