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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省分行 工商银行省分行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税收会计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6〕财税字第4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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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财税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支金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86]财税计第32号“关于征收教育附加有关会计等处理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简化缴纳手续,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目前暂用现行专用缴款书,在“城建税”和“共纳税额”专栏之间,加列“教育费附加工1%”,与城建税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以“城建税”科目一并入库。月底在国库结帐前,由市县财税局将应调整的教育费附加填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的明显戳记,国库从“城建税”科目退出,将“收入凭证”联和“收帐通知”联通过“工商银行往来”划转工商银行,在工商银行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县教育局“教育费附加”专户,凭当地教育部门的支付凭证按规定范围支用。

自由税款填制完税证和汇总时填制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办理。

以后省税务局印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将在城建税下格加印教育费附加专栏。

二、属于中央级、省级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随征的教育费附加,均归地方。

三、教育费附加国库报表不单独反映。对财税部门办理调整科目手续时,国库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

四、财税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与各项税收要分别核算,单独反映。现行的税收电报和会计、统计报表上的工商税收数字内均不包括教育费附加。为了解征收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情况,在税收电月报中增列“64教育费附加”一个项目,在税收会计月报总表备注栏内,增列“随产品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教育费附加”三个项目的数额。

五、按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乡镇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有关征收办法和凭证使用等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

请依照办理。

 

抄送: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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