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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6〕财税145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6-12-02
【字体: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各市、地财税局,有关县〔市〕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1986〕财税字第326号文通知,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从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出租的房产和车船应照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它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杭州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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