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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1987〕税收三1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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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市、地财税局:

根据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字第21号通知精神,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以上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劳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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