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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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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9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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