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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8-09
【字体:

注释:全文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内容一览表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



附件1

修改内容一览表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30日

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

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县、市税务局确定。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市、县(市)税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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