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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22〕3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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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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