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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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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黑发改财金函〔2022〕104号)第3条第(1)项和第6条第(3)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现予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8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属于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的纳税人;相关行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房产、土地坐落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居民服务业纳税人。

2.在2022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二、免税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期限为:

(一)符合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税期限为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

(二)符合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三、政策兑现流程

具体兑现流程按照《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税源维护和申报流程》(见附件)办理。

四、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享受《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黑发改财金函〔2022〕104号)第3条第(1)项和第6条第(3)项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黑发改财金函〔2022〕104号)第3条第(1)项和第6条第(3)项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纳税人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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