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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甬财税〔2022〕2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25
【字体: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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