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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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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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