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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辽财税〔2022〕3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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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4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中规定的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1日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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