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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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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83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2021年第4号修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干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摊的租金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2003年9月30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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