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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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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按季申报缴纳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不能按季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按年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二、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有代理人的,在发生纳税义务时,由代理人依法及时扣缴印花税。

三、纳税期限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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