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税务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