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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人社字〔2022〕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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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企业的确定

(一)扩大行业实施范围企业的确定

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原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涉及17个行业(以下简称“17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具体17行业相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通知》附件1。

对已获取企业信息数据,根据行业信息初步确定符合17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的,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增加缓缴资格标志和行业标志。对属于17行业的新开办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时根据行业信息自动确定缓缴资格。对属于17行业但未被初步认定为符合缓缴资格的,企业可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提供证明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材料,选择所属行业,社保经办机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该企业是否属于相关行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的确定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确定

截至目前,我市的莒县已确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以莒县为参保地的中小微企业可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续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名单有新增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及时启动实施相关政策。

2.中小微企业的确定

中小微企业划型信息的确定,参照《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参照执行。

3.企业划型信息变更

属于中小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但被初步认定为大型企业的,企业可到服务大厅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统计等部门认定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书(表样见《通知》附件2),社保经办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关于缓缴政策实施期限的确定

(一)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缓缴期限。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期限自动延长至2022年年底,无需企业申请。未申请缓缴的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相关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二)扩大实施范围的17行业企业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一年。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缓缴期限。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2022年4月之后(不含4月)第一个未缴费月份至2022年年底。

三、关于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一)缓缴期内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缓缴期内企业正常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申报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生成缴费单据,企业到税务部门按时缴费。其他单位缴费部分按险种正常生成应收核定(不生成单据),企业可正常办理职工增减员业务。

(二)缓缴期满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缓缴期满后,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与缓缴期满后第一个月社会保险费一并进行核定缴纳,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及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

(三)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纳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齐部分职工社会保险费使用分离应缴功能办理,分离应缴时需分离职工全部险种缴费,直接生成缴费单据,不加收滞纳金。

(四)终止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纳

已申请缓缴的企业如需提前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先撤销缓缴申请后,正常申报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产生的滞纳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销处理。

(五)企业注销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纳

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申请注销时,由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如存在正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需完成缴纳后再进行注销。

四、关于失业保险稳岗扩岗

(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因我市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通知》中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相关内容暂不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关于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五、关于事后监督检查

各区县要对缓缴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对做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区县可重点检查或抽查不在亏损企业名单、企业划型信息由大型变更为中小微、中小微企业驻地不是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等企业缓缴情况。检查比例应不低于全部缓缴企业数量的5%。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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