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发展服务中心、建设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按有关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停止下调,恢复至原费率。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9‰。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9号)
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49号)
3.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