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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关于推行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工作的通知


闽税信息办便函〔2019〕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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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为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一条新举措的通知》(闽税函〔2019〕198号)要求,加强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的管理,省局于8月开发完成《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并分别在福州台江税务局、泉州丰泽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征模式、自然人自行办税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工作安排,已于2019年10月在全省征管培训进行了师资培训,现将有关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开发原则

《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以便捷办税为出发点,简资料、简流程,并动态对接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操作规范2.0》的最新思路跟进更新设计,实现“一人式”认证、“一房式”管理,“自助式”操作,“套餐式”征收,“提醒式”风险管控的“五式”服务,即实行出租房源一次采集,税费种、征收率“套餐”配置,先形式审查,后风险管理;系统自动计税,纳税人自行缴纳,自行取票的创新模式。既方便纳税人,又减少窗口工作负担,有效解决办税开票难点痛点问题。

(二)主要功能

《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分为自然人自行申请和委托代征方式。

1.自然人自行申请

(1)房源信息采集

自然人通过网上(含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下同)实名认证(支持代理人)后即可进行房源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影像资料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配置税费种、征收率等“套餐”后,即可申请开具发票。

纳税人提交资料审核(一次性)

(2)自助办理代开

在房源信息采集审核通过后,纳税人在网上选取本次需开具发票的已采集房源信息,输入承租方信息、承租时间起止、租金等信息,提交后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应纳税费额,纳税人自行完税后(支持银联卡、云闪付、微信),即可自取发票。目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020送达或自行到自助办税终端机打印取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待省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后启用,届时取代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自行网上办理开具发票、取票

2.委托代征代开

(1)委托代征信息采集

县区税务局根据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录入委托代征协议,在电子税务局管理平台采集“委托代征单位及人员”。生效后,委托代征人员可实名认证后进行上述相关业务操作。

(2)房源信息采集、自助办理代开

委托代征人员实名认证后,按照第1点“房源信息采集”、“自助办理代开”的步骤以代征人的名义进行信息采集和缴纳税费,纳税人仍为产权人或财产收益人。

3.完税证明

申请人代开发票申报缴纳税费成功后,系统提供电子《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文书式),可自行下载、打印。

4.风险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比对,对房屋(场地)税源申报、代开发票等发现申报信息不实的,可发起风险提示,要求纳税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在未处理前将暂停其网上申请代开发票资格。

5.错误处理

(1)对房源信息采集错误的,申请人可以自行终止。

(2)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房源信息中,发现提交资料不全或输入信息有误的,录入原因后,可“退回补正”,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3)申请人代开发票申请未完税的、已完税未开具的,发现错误时可直接作废;已开具发票发现错误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其应退税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查询统计

申请人(代征人)采集房源信息、代开发票后,均可在电子税务局中查询、统计相关代开发票信息。

7.发票查验

申请人或取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发票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查验该增值税发票的真伪。

8.特定功能

申请人、代理人、代征人所采集房源信息可以申请变更、终止;其申请代开发票的,可以申请作废、冲红。非本人申请的被代理人、被代征人,只可查询,但不能进行其他操作。

如有被冒用姓名、冒用产权、被虚开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9.“套餐”税费维护

县区税务局可根据本局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住房出租、住房转租、非住房出租、非住房转租、场地出租、场地转租),增值税普通发票(住房出租、住房转租、非住房出租、非住房转租、场地出租、场地转租)的情形分别维护税费“套餐”。同时针对不同乡镇税务机关可维护不同的城建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适用范围

1.《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适用于本省(不含厦门)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取得房屋(场地)出租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不得代开发票的范围和情形:

(1)非房屋(场地)出租收入;

(2)申请人房屋(场地)不坐落在本省(不含厦门)行政区域范围内;

(3)除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含增值税起征点优惠)外,代开申请人需要享受其他减免税政策的;

(4)存在涉税风险的房源,在未处理前不能申请代开发票,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辅导

(一)推行《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是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征管部门要具体抓、纳税服务部门要具体落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努力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攻关,扎实推进,确保系统推广工作顺利完成。

(二)《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的推行工作涉及到征管、税政、纳服、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和税务分局(所、科)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在明确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强化部门协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做好运行推广工作。

征管部门应在2019年11月13日之前应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管理平台—发票业务—房租发票代开—房屋(场地)税费维护”中做好“套餐”税费维护,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岗责配置;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网上提交的房源信息进行案头审核、配置税费种、征收率等对应“套餐”,确保纳税人能及时开票,同时应做好纳税人取票衔接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醒纳税人对网上申请代开发票所提交的信息、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开发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开发票,申请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纳入纳税失信名单。

(四)办税服务厅要派专人引导、辅导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含微电子税务局,下同)上自行办理代开房租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办税窗口不再受理代开房租发票申请。

(五)县区税务局应加强宣传,编印手册,最大便利自然人网上代开房租发票。

三、加强跟踪反馈,确保顺利运行

(一)建立沟通反馈制度

各单位在运行中如发现税收征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可按照《福建省电子税务局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闽税函〔2019〕218号)的规定通过金三运维管理平台进行提交运维,以便及时解决,保证运行顺畅。

(二)建立运行情况通报制度

省局对各单位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适时通报运行进度及准确率,保证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三)及时下载学习操作手册

《网上自然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系统相关操作手册(见附件)并上传到省局金税三期系统消息栏和省局官方网站,基层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可以下载学习参考。

各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中的经验和不足,并及时向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联系人:王友峰 联系电话:18059136783。

附件

1.自然人房租发票代开操作指南(电子税务局端)_v1.2

2.自然人房租发票代开操作指南(微电子税务局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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