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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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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征管实际,现将吉林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对于不经常签订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应税合同按次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但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应税凭证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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