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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财税〔202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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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2〕6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明确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市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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