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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龙港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函


浙财税政〔2022〕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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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明确我市耕地占用适用税额的请示》(龙政〔2022〕45号)收悉。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同意,你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参照苍南县执行,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35元/平方米,非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21元/平方米。执行时间自2019年9月1日起。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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