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凡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应按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和省局规定统一报送,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二、凡在国税部门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报送期限为每月增值税申报期限。按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按年度报送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以上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限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五、报表的受理、审核、录入由办税服务厅“管理服务窗口”负责。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当期受理的报表,应于报送期限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