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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0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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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凡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应按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和省局规定统一报送,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二、凡在国税部门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报送期限为每月增值税申报期限。按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按年度报送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以上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限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五、报表的受理、审核、录入由办税服务厅“管理服务窗口”负责。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当期受理的报表,应于报送期限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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