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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3〕19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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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编排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对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单位由省局统一赋码,各地不得擅自赋码。全省行政区域码的编制由省局同有关部门商定后另文规定。

二、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原则上为申报纳税期满后2个月,具体的报送时间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确定。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主管国税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纳税期限。(一)在城市、县城和农村分局所在地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纳税,即在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二)对农村分局所在地以外乡镇的纳税人,可按季申报纳税,即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三)对乡镇所在地以外的偏远农村的纳税人,可按半年申报纳税,即在半年终了后的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视同按期申报。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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