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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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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鹰潭市202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575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567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56元/月,自2022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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