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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的通知


辽税函〔2022〕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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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中“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的规定,省局制定了《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5月7日

 

 

 

 

 

 

 

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导

 

【政策内容】

2022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减免条件】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

【执行期限】

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享受方式】

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并将租赁合同、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材料、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等留存备查。

对于计算出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金额大于减免租金数额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分劈方式,按分劈后的数额申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

出租人符合本项免税政策,但未及时享受免征优惠的,可在2022年度内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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