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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2〕26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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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注释:全文于2013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现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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