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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京财税〔2012〕215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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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1、附件2同时停止执行。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若干事项的通知》(京财税〔2013〕159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的要求,为了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市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

现将《税负变化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纳入我市试点改革范围的全部企业。

二、填报时间

从2012年10月起,试点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同时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填报方式

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应登陆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国税局领取纸质《税负变化表》。

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财税部门派发纸质《税负变化表》。

四、收集汇总

(一)信息收集

各区县国税局收到试点企业当月报送的纸质《税负变化表》,应及时组织将《税负变化表》录入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采集系统。

(二)数据传输

市国税局负责将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表》的数据及时传输给市财政局。

(三)数据分析

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全市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ls

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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