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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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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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