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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9〕18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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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确定的单位。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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