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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的通知


京财税〔1997〕4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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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业务处: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计税工资应由财政部确定,各地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要经财政部批准。因此,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不能任意调整。

财政部最近下发文件,对重庆市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问题予以纠正。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财税政字〔1996〕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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