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税〔1995〕61号《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