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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200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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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2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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