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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使用等级的通知


乐府函〔202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02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使用等级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使用等级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使用等级的通知》(乐府〔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使用等级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使用等级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单位税额(年)元/每平方米

适用地区

一级

12.00

黄流镇、九所镇、利国镇、佛罗镇、莺歌海镇、尖峰镇政府等镇政府、莺歌海盐场所在的土地和该镇(场)辖区内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二级

8.00

县城、抱由镇政府所在的土地和该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三级

6.00

千家镇、万冲镇、志仲镇、大安镇等镇政府、旅游度假区所在的土地和该镇(区)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级

4.00

工矿仓储用地

五级

1.50

农(林)场场部所在的土地和该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注:1.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含①工业用地、②采矿用地、③盐田、④仓储用地。

       2.调整后一、二、三、五级土地等级范围内建设用地均不包含工矿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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