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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有关事宜通知


云财税〔2018〕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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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财政、税务、环保部门周密组织,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有序,顺利实现了排污费向环保税的税制转换。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省将执行新的税额标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额标准调整的衔接工作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将执行新的税额标准,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税额标准调整的衔接工作,落实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的“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促进治污减排、绿色发展的调节作用。

二、广泛开展宣传,强化纳税辅导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环境保护税的特点,努力创新宣传形式,综合运用好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及时通过微信、微博、报刊、政务服务厅、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宣传,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同时,针对适用税额的变化,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进一步理解政策,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认真总结经验,做好评估分析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2018年贯彻环境保护税法的工作经验,做好环境保护税改革的评估分析,提出后续政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联合形成2018年度环境保护税法的评估报告,于2019年4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数据管理

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待环境保护税省级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式上线后,涉税信息数据将统一在省级层面进行交换传递,税务部门相关数据信息和复核流程统一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流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对在信息比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解决。

五、加强跟踪问效,做好舆情监测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工作,特别是对环境保护税重点纳税户,要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排查,逐户做好宣传和解释说明,避免纳税人因不理解政策而引发负面舆情。对发现舆情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妥当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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