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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22〕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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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6元。

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1元。

三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

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二、等级范围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8〕88号)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宣州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土地等级范围

年税额标准

(元/每平方米)

一等土地

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

16

二等土地

青弋江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区域。

11

三等土地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7

四等土地

宣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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