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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安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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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科学、效率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21〕61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宜政秘〔2012〕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不动产交易计税(费)(以下简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不动产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同)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土地、住房、商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类型。

(二)本通知所称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包括:

1.进行不动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争议,并要求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有争议,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二、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发起申请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阐明理由,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合同、银行付款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证据资料。

(二)税务部门申请协助

2. 税务部门应于接受《申请表》之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提请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并附《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书》,不动产权证、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提供的价格偏低证明材料等。

对于办税服务厅受理业务,由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向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提请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

对于非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业务,由交易转让方主管税务机关向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提请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

(三)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税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书》之日起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回复。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因交易方推迟看房时间或双方另有约定等特殊原因除外。

(四)税务部门通知纳税人办理业务

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作为不动产交易的计税价格。

税务部门通知纳税人按照已确定的计税价格继续办理涉税事宜,同时将《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印件交给纳税人。

纳税人对最终确定的交易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有复核权限的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认定机构逐级提出复核。

三、工作保障

各部门要强化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保障,配齐配强人员力量,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同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实施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不动产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doc

2.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协助书.doc

3.涉税不动产价格认定结论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庆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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