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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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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2016年实现3类12项业务省内通办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省内通办事项拓展为6类53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在本省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纳税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应设置“省内通办”窗口。

三、省内通办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类8项、申报纳税类22项、优惠办理类11项、证明办理类4项、宣传咨询类7项、其他事项1项(详见附件2)。

四、省内通办事项及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因政策变动情况和业务需要发生变化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将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动态更新发布。

五、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应即时办结,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地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地税机关的业务专用章或电子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咨询,也可登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www.ah-l-tax.gov.cn)查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徽省地税系统省内通办办税服务场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略)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事项目录(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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