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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3缸以下(含3缸)柴油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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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规定:“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 ”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不一致,有的地方区分用途或销售对象征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电话通知,对3缸以下(含3缸)往复式柴油机,不分用途或销售对象,均按照“农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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