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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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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税总发〔2016〕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税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稽查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稽查部门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  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办、考核全市税务稽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建立市级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市级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税务稽查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稽查局负责组织、开展、协调本局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建立第一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稽查局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选取的待查对象,可以全部由市稽查局依法实施检查,也可以按照税收管辖权,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推送到第一稽查局,由第一稽查局依法实施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辽源市税务系统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随机检查的主体有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第五条 随机抽查的平台是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

第二章  抽查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方案。

(二)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市稽查局建立,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第一稽查局协作配合。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用于全市稽查局随机抽查工作中所有待查对象的随机抽取。

(三)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完善建立“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并标识“市级重点稽查对象” 和“非重点稽查对象”。省级及以上的重点稽查对象,不由本地区标识。

(四)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市级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由市稽查局建立,各县(区)局、市局各科室、第一稽查局协作配合。

(五)维护统一进户执法对象名单,避免重复执法。

1.除上级交(督)办案件、举报案件或查办其他案件发现有重大违法犯罪线索的以外,原则上省、市两级税务稽查部门对同一纳税人3年之内进行过稽查的,稽查部门不再选案稽查。

2.3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六)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确定待查对象。

除总局明确规定外,所有待查对象,均须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从市稽查局建立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属于企业集团的,该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一并纳入待查对象。

第七条 稽查部门的“双随机”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模块操作和实现,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

待查对象名单,由市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市稽查局、市第一稽查局分别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随机选派功能抽取。

第八条 稽查部门抽查范围:

(一)随机抽取的市级重点稽查对象,由市稽查局、市第一稽查局依法实施检查。

(二)随机抽取的非重点稽查对象,由市稽查局、市第一稽查局依法实施检查。非重点稽查对象包括企业纳税人和非企业纳税人。

(三)根据上级局安排其他检查工作任务,随机抽取或者与地税联合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待查对象。

(四)市稽查局抽查范围为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

第九条 随机抽查内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第三章  抽查方式和比例

第十条 随机抽查方式采取“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对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认真彻底,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也可以经集体审议会议通过并报上级稽查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重点检查;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市级重点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第四章  任务派发

第十三条 依托“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稽查局负责建立市级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范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分别由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分别采录。

第十五条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第十六条 随机选派的方式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抽取比例。

定向选派人员是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执法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

不定向选派人员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完全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组相对固定的稽查局,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

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第十七条 竞标选派是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市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可以从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也可以从第一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加检查工作。第一稽查局可以提请市稽查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指导、协调或者直接参加第一稽查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章  抽查情况公开

第二十条 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后,由税务机关通过政府公告、新闻媒体、“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吉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事项清单。

税务机关应在发布随机抽查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公布情况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对整体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税务机关应在发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之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依法进行公示: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以上案件应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案件最终确认的。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市稽查局应当加强对第一稽查局落实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效能评估,市稽查局可以对第一稽查局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第一稽查局应当认真落实市稽查局随机抽查工作部署。

第二十四条税务稽查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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