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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0条措施的意见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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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保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0条的意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通化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一)增值税方面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控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及时为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出具相关证明,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需要履行合同赶单出口的货物劳务,按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7.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将优先为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8.为了应对疫情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9.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2.对企业购买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合理支出,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员工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3.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14.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6.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7.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社会保险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8. 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19.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20.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1.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依法提出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2. 在疫情期间,按当地政府要求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不予征收税款。

23.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4.对全市在查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及服务企业、医疗机构,暂缓税务稽查。除检举、交办、转办或其他需要开展税务检查的案源案件外,在2020年6月30日前暂不组织实施税务稽查。

25.加强税收调研和联动分析。发挥以税资政作用,研判分析疫情对税收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走访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与党委政府、财政部门的汇报沟通,完善组织收入措施,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持税收收入平稳。

26. 深化银税互动工作。为了支持民营经济战胜疫情,摆脱困境,加强疫情防控对企业资金流影响的调研,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7.倡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在疫情期间倡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引导纳税(缴费)人员网络办税,通过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吉林税务APP和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

丰富办税缴费渠道,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

28.拓展服务内容。实行预约办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根据人流量和业务量,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错峰办理,减少人员集聚。强化线上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29.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30.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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