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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修订印发《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科技发〔2020〕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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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参照《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人才〔2019〕220号),吉林市科技局研究修订了《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5日

 

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专业孵化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参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人才〔2019〕2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型创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和“前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想法转化为实业创业的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围绕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全方位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围绕新兴技术领域及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及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对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认定、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认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林市注册成立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服务设施齐备,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4.机构设置合理,各项管理制度齐备,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5.孵化器应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为在孵项目完成融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6.孵化器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3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8.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9.孵化器应有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标准;或至少1家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或至少1家在孵企业成长为上市企业。

第八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可按专业型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或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2家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特殊情况下孵化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200万元;

4.被同行业集团公司兼并或收购。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林市注册成立并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入驻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10个;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能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0%;

3. 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创业导师;

4. 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辅导、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

5.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为孵化项目融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 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6. 每年举办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每年市科学技术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填写申报材料,并向单位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在《吉林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上将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推荐提交;

3.评审。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依据认定条件,采取网上审阅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听取申报单位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分;

4.认定。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原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党组确定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发放吉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标牌。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D档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摘牌处理并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日常监管和帮扶工作由各县(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向市科学技术局上报情况。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努力提高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服务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面向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打造“众创—孵化—加速”的创业孵化全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九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通过加强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打造具有较强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推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降低孵化成本、提高孵化效率,着力构建健康、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实现自身运营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积极融入全省或全国科技创新网络,着力建设面向全球的合作网络,大力开展对口孵化合作以及其他跨区域、跨国界孵化合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发挥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期辅导、培育,建设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储备库,协助储备库中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升质量和孵化能力,促进各级、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市科技发〔2018〕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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