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辽宁省各级红十字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现予以公告。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