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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16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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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税前列支以前年度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2〕4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沈阳抗生素厂于1999年1月28日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后所承担的债权、债务,应以沈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因此,沈阳抗生素厂转制以前所欠银行贷款利息,不得在转制以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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