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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11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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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现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中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飞翔的房产和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确良,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特低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复员、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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