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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6〕1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6-1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伊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伊地税政二字〔1996〕157号)收悉,研究所,同意你局意见,对只转让底层商业服务设施,将其它各楼层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新建商居一体住宅楼,再征收出租部分土地增殖税时,应区分住宅和商业服务设施的实际占用面积和实际造价分摊费用确定其他出售部分应扣除的项目金额。

此复。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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