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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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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修改)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购销合同

市区按企业购销金额的6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20;各县(管理区)按按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按企业销售金额的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7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费金额的100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的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金额的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本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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