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税务114! 当前在线人数: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重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2〕2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2-12-1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现就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1.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年度缴费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53400元(4450元/月)。一档缴费标准为2670元/年·人,二档缴费标准为5874元/年·人。

2.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趸缴人员缴费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数为73272元。

3.缴费期满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大额医保缴费标准为60元/年·人。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退休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每月应划转的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保持不变,继续按照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的60%执行。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出台后,按照我市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全额缴纳122元,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缴纳61元、医保基金划拨61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在按年缴纳职工医保费(或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余人员通过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2022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8号)于2023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同泉路17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