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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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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甬税发〔2022〕6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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