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2—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扬中市红十字会
2.淮安市洪泽区红十字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