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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闽财税〔2022〕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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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含厦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费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以及资金使用等均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缴管理

(一)征缴流程。根据征收管理需要,由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缴费金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等相关费源信息及时传递至同级税务部门。属地税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传递的费源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并回传给相应级次的林业主管部门复核。

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及时通知缴费人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2),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逾期未缴纳的,税务部门将相关信息退回原复核林业主管部门。

(二)收入分成。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分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

1.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收入级次为同级100%;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审核,省政府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审核,福建省林业局审核、审批及其委托单位审核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县3:1:6比例分成,其中对按规定征占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市、省属国有林场3:1:6比例分成。各地(不含厦门)收取的省级收入和省属国有林场收入应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厦门市收取的福建省级收入和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收入应及时上划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三)征缴入库。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具体缴库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名称以及分成比例,按照《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表》(附件3)执行。

除应急情况外,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应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扣缴入库。

三、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根据缴费当期入库的缴费主体信息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退库管理

划转前已缴纳费款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原执收(监缴)单位申请,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办理。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照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林业、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业务交接,确保划转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平稳有序完成。要全面梳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政策、缴费人数量和收入规模等,建立交接工作明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征管资料移交。要通过非税收入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实现征收信息实时传输,提高征管效率,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2.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3.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科目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2022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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