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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2022-2024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辽财税〔2022〕2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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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及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1〕20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沈阳市苏家屯区红十字会等22家单位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2022-2024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1.沈阳市苏家屯区红十字会

2.沈阳市沈北新区红十字会

3.沈阳市于洪区红十字会

4.沈阳市大东区红十字会

5.沈阳市铁西区红十字会

6.沈阳市沈河区红十字会

7.沈阳市辽中区红十字会

8.沈阳市浑南区红十字会

9.沈阳市皇姑区红十字会

10.法库县红十字会

11.康平县红十字会

12.凌源市红十字会

13.本溪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14.桓仁满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15.黑山县红十字会

16.锦州市太和区红十字会

17.阜新市太平区红十字会

18.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19.阜新市清河门区红十字会

20.庄河市红十字会

21.葫芦岛市南票区红十字会

22.灯塔市红十字会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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